侵权职责归责制度?
侵权行为归责制度是专业术语,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制度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职责。
侵权行为的归责制度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举证职责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制度主要包括过错职责制度、无过错职责制度与公平职责制度。
侵权职责法85条归责制度?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职责。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职责人的,有权向其他职责人追偿。
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制度,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职责。此条比之前规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职责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此条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这一概念,是的承担职责的主体范围更加完善,应属本法立法亮点。
侵权职责法37条归责制度?
一、损害承担的基本原理
享有权益者自担损害是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谁受益,谁受损,符合事物的本性,制度上法律不应干预意外事件的发生,大众也不能指望通过法律来补偿命运所造成的不公平。
二、归责事由
归责事由是对那些能够使得已发生的损害被转移的法律缘故的统称。
1.主观归责事由
也称意思归责,即依据行为人有无过错,确定其是否应当就所造成之损害负赔偿义务
2.客观的归责事由
我国法上客观的归责事由有三类:
(1)危险。在行为人从事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时,倘若该危险之现实化而致人损害的,行为人须承担赔偿职责。此时,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职责的归责事由不是过错而是危险,即物的危险或活动的危险。
(2)控制力。在替代职责的侵权行为中,职责人虽无过错也要对与之有特定关系的人从事的侵权行为承担职责。
(3)公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造成损害致人没有过错,亦不使用无过错职责,但基于公平之考虑,仍要令行为人承担补偿之职责。
三、归责制度
归责制度是关于侵权职责归责事由的基本制度。
我国民法典承认的归责制度有两项:过错职责与无过错职责。
侵权法的归责制度的意义?
归责制度是关于侵权职责“归责”的基本制度,即行为人由于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职责。
归责制度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职责、过错推定职责、严格职责类型。归责制度对应着侵权职责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制度对应了各种侵权职责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职责、过错推定和严格职责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职责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职责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职责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职责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职责。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提高动向,我国《侵权职责法》采取了“一般条款 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职责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职责。”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职责的一般条款。
归责制度确定了不同的职责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职责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职责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职责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制度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职责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职责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职责。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职责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职责中的免责事由。然而,在特殊侵权职责中,需要具备特殊职责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职责。
论船舶碰撞侵权的归责制度?
确定船舶碰撞职责制度,是指船舶碰撞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确定船舶碰撞职责的制度包括三个方面:损害事实;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船舶碰撞归责所需要解决的难题,主要是以何种依据使碰撞当事方对损害行为(碰撞)及其后果负责。
目前,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归责制度,属于一般过错职责制度,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职责,如果双方具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职责。
产质量量职责归责制度?
产质量量职责按照无过错归责制度归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职责。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行为归责制度论文意义?
归责制度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概念,它是确定侵权行为职责及赔偿范围的依据。进一步探究归责制度对侵权职责法的意义,对我国侵权职责法中规定的归责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我们更好地领悟和适用侵权职责法有所裨益,讨论分析我国侵权职责法的归责制度以及各归责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操作中也拥有着积极的意义。
行政执法职责的归责制度有哪些?
我国目前各地行政执法职责追究的相关立法中主要采用的归责制度是违法职责制度和过错职责制度。 有的在制定行政执法职责制时采用了违法归责的制度,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后给予行政赔偿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均应被追究行政执法的职责。有的则针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制度,即对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采取违法归责的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则采取过错归责制度,也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侵害事实的,就可能被追究行政执法的职责。
教育法律职责的归责制度?
教育机构职责的归责制度:过错职责制度、过错推定制度、无过错职责制度、公平职责制度,以上为个人回答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债权职责法中几种归责制度?
1、过错职责制度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职责。过错职责是侵权职责的一般归责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制度。
2、过错推定职责制度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职责,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职责制度
又称严格职责制度,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职责,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4、公平职责制度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意识,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